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