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