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