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