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