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