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