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