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第四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