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