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