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