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