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