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