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