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