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