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