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根据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仲裁的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关的仲裁机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