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