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