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