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2018年)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2018年) 13. 13. 健全司法公开形式。司法公开形式应当因地制宜、因事而定、权威规范、注重实效,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坚决防止形式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公开形式有统一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开。鼓励基层人民法院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司法公开形式。结合实际,可以通过以下载体进行公开: (1)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 (2) 依照《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开放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 (3) 人民法院公报、公告、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正式出版物; (4) 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或其他权威网站平台; (5) 新闻发布会、听证会、论证会等; (6) 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 (7)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移动微法院等诉讼服务平台; (8) 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的方式。 三、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