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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2021年) 16.

16. 诉前调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一) 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恶意拖延,或者其他没有实质解决纠纷意愿的; (二) 当事人坚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 (三) 纠纷的处理涉及法律适用分歧的; (四) 纠纷本身因诉前调解机制引起,或者当事人因其他原因对诉前调解组织及相关调解人员的能力、资格以及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 (五) 通过诉前调解机制处理,超过一个月未取得实质进展,或者三个月未解决的; (六) 其他不适合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 对于终止调解的案件,诉前调解组织应当出具调解情况报告,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调解意见、未能成功化解的原因、证据交换和质证等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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