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2021年)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2021年) 15. 15. 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行政案件范围的; (二) 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四) 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 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七) 存在其他不应当确认情形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确认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事项所涉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4.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