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2021年)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2021年) 16. 16. 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财产处置参考价应当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确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参考价确定后1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 双方当事人议价一致的,优先采取议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当事人议价不成的,可以网络询价或者定向询价。无法采取上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