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2021年) 7.

7. 健全事务集约、繁简分流的执行权运行机制。首次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或者完成集中查控后,根据查控结果,以有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有无财产需要处置、能否一次性有效执行等为标准,实施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执、难案攻坚。简易执行案件由快执团队办理,普通案件由以法官为主导的团队办理。做好简易执行案件与普通案件的衔接,简易执行案件无法在既定期限内执结的,应转为普通案件办理。通过对繁简案件分类考核、精准管理,有效避免繁简案件混杂引发的选择性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