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