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的通知(199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司法部司公通字〔1991〕170号《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在审理案件中涉及有关证明时,请按此通知办理。 附: 司法部 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 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1991年11月12日 司公通字〔199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我部先后于1981年、1986年共委托香港26位律师(其中王泽长先生已去世),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 一、 经商香港新华分社和广泛听取香港律师界的意见,在原来委托25位律师的基础上,再增加委托叶天养等23位律师。 二、 增加委托人数后,原来委托的25位律师和增加委托的23位律师,全部实行定期委托制,原委托的、新委托的一律从1991年11月4日起,委托期限为三年,原发委托书继续有… 三、 增加委托人数后,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仍按我部1985年6月11日《关于委托香港8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三条的规… 四、 增加委托律师后,委托律师总人数达到48名,再用原来的方式辨认公证书较为困难,也容易给少数不法分子制作假公证书造成可乘之机,为了便于文书使用单位准确的辨认委托律师… 以上通知请迅速转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附件: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