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 二、
二、 确认___人民法院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___行为(裁定、决定)违法〔不确认的表述为:对___人民法院于
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申诉(申请)人可据本裁定向(写明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全称)提出赔偿请求(不予确认的此项不写)。
(合议庭署名)
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七)
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指令下级或其他同级法院重新确认用)
()确监第 号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简要写明原确认或不确认的时间、法院、案号及审理经过)。
本院审查认为,___人民法院作出的()确申字第号裁定可能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___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合议庭署名)
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八)
___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裁定生效后驳回申诉用)
()确监字第 号
__(写明确认申诉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你不服___人民法院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确(或确申)字第
号裁定,以(写明申诉的主要理由、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针对申诉理由,写明驳回申诉的理由和根据)。
据此,___人民法院()确
(或确申)字第号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说明:上级人民法院驳回的,应抄送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