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 二、
二、 确认___人民法院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___行为(裁定、决定,或者裁定、决定中的违法部分)违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申诉人可据本裁定向(写明被确认违法的下级法院全称)提出赔偿请求。
(合议庭署名)
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四)
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受理申诉后不予确认用)
()确申字第 号
确认申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___年___月___日___人民法院作出了()确字第
号裁定不予确认,申诉人不服,于
___年___月___日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
(写明确认申诉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不予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司法行为合法、原不予确认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进行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人民法院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合议庭署名)
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五)
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指令限期作出裁定用)
()确申字第 号
确认申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于___年___月___日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向___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请求。___人民法院
___年___月___日(以确认申诉人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准)受理案件,现确认申诉人于___年___月___日以___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决定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查明,(写明原受理确认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裁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阐明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出裁定没有法定理由,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___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确认申诉人___提出的确认一案作出裁定。
(合议庭署名)
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六)
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上级法院依职权重新确认或不予确认用)
()确监第 号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简要写明原确认或不确认的时间、法院、案号及审理经过)。
本院查明,(叙述重新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