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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 二、

二、 本案由___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八)

___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用)

()确复字第 号

申请复议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申请复议人向__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写明申请确认的事由)违法的申请,该院于___年___月___日以()确字第号决定对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于___年___月___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复议认为(对原不予受理决定合法、申请复议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进行阐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___人民法院()确字第号决定。

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

确认文书样式(九)

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确认违法用)

()确字第 号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于___年___月___日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

(写明确认申请人请求确认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本院认为,(决定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确认原司法行为违法、申请人提出的确认请求应予支持的理由进行阐述。如申请人有多项请求,则应逐一进行分析并阐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