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