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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 13.

13.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