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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0年) 一、

一、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