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七十六、

七十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第三条第一款调整为:“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