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六十五、

六十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第三条调整为:“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