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五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五十四、 五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83条调整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 五十三、 目录 五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