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五十二、

五十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59条调整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本规定57条、5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