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年)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年) 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