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 (一) 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二) 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 (三) 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 (一) 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二) 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三) 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四) 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