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