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