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