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三、 特别代表人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三十三条 三、 特别代表人诉讼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权利登记公告。权利登记公告除本规定第七条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投资者保护机构基本情况、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特别授权、投资者声明退出的权利及期间、未声明退出的法律后果等。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