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二、 普通代表人诉讼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条 二、 普通代表人诉讼 第十条 权利登记公告前已就同一证券违法事实提起诉讼且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列为代表人诉讼的原告,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予以退还;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准许其加入代表人诉讼,原诉讼继续进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