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裁判文书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

请求事项和理由;

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