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