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